时间:2024-12-02 17:52
一、青岛劳动仲裁是否可以财产保全
青岛劳动仲裁程序中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关于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程序中对财产保全请求的处理方法稍有不同,即仅在劳动诉讼阶段方可依法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在劳动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如劳动者认为有必要,可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对此种申请,人民法院要经过认真审查。若确定申请者确因经济上的难题,导致无法提供充分的担保,或是掌握了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性的确凿证据,应当适当轻减甚至免除其提供担保的义务,这些情况下都应该立即执行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青岛工伤认定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青岛工伤认定申请流程如下:
首先,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会在15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一般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三、青岛劳动仲裁能否进行财产保全?
青岛的劳动仲裁可以进行财产保全。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因对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申请人需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若申请人在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不起诉,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案件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如有疑问,可进一步咨询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或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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